根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第十二条规定: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即申请人持有土地使用证才能立户。
2013年10月为了解决无土地使用证,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要求分户的问题,更好地服务群众,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的意见》。根据意见规定,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生活独立,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不牵涉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的人员,持下列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1、本人书面申请;2、本人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3、村委会及乡镇(街道)意见;4、必须保留一子与父母同户。
一、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3年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