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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怎样进行复议

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怎样进行复议
在对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此时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自然启动行政复议程序需要书写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而我国对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具体行政复议的期限也是有严格要求的。一般超过规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此时不会再受理案件,不过此时没有超过行政诉讼期限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02-19 13:26:06 已帮助39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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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信息公开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信息公开的案件范围如下

区人民政府可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复议: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提供而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果行政机关对于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拒绝提供(包括完全拒绝、部分拒绝),属于依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逾期不予答复,则属于行政不作为,都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符合行政复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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