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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异同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异同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3 15:47:00 已帮助438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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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1.撤销权形成的条件:(1)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4)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代位权形成的条件:(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3)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

2.费用承担:(1)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行使期限: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代位权的行使没有明确期限。  

4.原告与被告:撤销权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为第三人。联系 :税收代位权与撤  销权在适用标准和实现程序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如纳税义务的发生与确定、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实现方式的民事诉讼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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