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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行政处罚执行机关有什么责任

绿地行政处罚执行机关有什么责任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则主要包括了七种,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等。
2024-02-20 04:29:16 已帮助43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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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行政处罚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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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

   首先,绿地行政处罚执行机关会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行为及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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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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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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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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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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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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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履行听证程序的,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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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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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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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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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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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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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执行

    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进行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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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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