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对采取这种经营方式的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应以哪种来认定一种观点是“为主原则”,即以写在前面的经营方式为主,来认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
另一种观点是“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在两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情况下,法人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应达到核准的经营方式中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较高一种资本金额的规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设立公司法人的目的在于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法人经营方式是公司法人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法人的经营方式是核准制,即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批准的依据之一就是公司法人的经济实力。只有当一个公司法人达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时,才能从事与之相适应的经营行为,这也是为什么公司法将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作为强制性规范加以规定的原因。
因此,如果一个公司法人的营业执照中同时许可从事两种以上业务的,如批发、零售或零售、批发,在认定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时,其注册资本金应达到50万元,而不是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