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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限定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公司),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限定,解决登记:
(一)国营工商公司;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公司;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公司;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解决登记的其他工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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