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时,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其他合法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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