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限定,一方要求变换娃儿抚养权,有下列要求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娃儿的。
2.与娃儿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凌虐做法的或其与娃儿共有生活对娃儿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岁以上未成年娃儿,愿随另一方生活。
4.有其它正当借口需要变换的。
根据以上限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要求,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换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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