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缔结的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其中一方利用夫妻共有的财产购买并产生现金价值的保险保单,其所产生的该部分现金价值无疑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在这样的情况下,当夫妇决定离婚时,另一方对这部分财产享有合法的分割权益。
然而,除了上述情况外,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后为自己或家庭成员(如子女)购买了保险,那么在经过一段时间后,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实际上是该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所享有的债权。
从这个角度来看,这部分现金价值也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涉及到夫妻为子女购买的保险时,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将其视为父母双方对子女的赠予行为,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不会对此类保险进行分割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