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劳动关系两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薪水。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薪水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做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薪水和经济赔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薪水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水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
经济赔偿和赔偿金的准则,按国家有关限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薪水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劳动法并无对员工去职结算薪水时间做出时限的限定。去职结算薪水时间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两方商定,若逾期不支付的就隶属拖延做法,员工在与用人单位商量无果后能够向劳动部门寻求帮助。
2018-09-13 19:13: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