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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年假

张* 山东 - 济宁 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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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山东 - 济宁

您好,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另外,用人单位不应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年休假天数,而应以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时间的计算(即劳动者服务该单位以前的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一并计算)。 用人单位,如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则应支付日工资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所以,我认为:你单位年休假只给3天的休假的行为,除了违反你所说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款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违反了第2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1)“企业加班只给平常的工资却不是给1.5倍或2倍的加班工资”,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2)“年休假只给3天的休假,不给满5天。”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规定,应支付日工资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3、问题中的1)、2)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2)同时符合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况。

2018-06-04 23:01:52 回复

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山东 - 济宁

《工人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工人休息休假权利,变动工人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民办非公司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工人持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工人享受年休假。工人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薪水收入。
  第三条  工人累计工作已到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到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到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人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人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限定不扣薪水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人,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人,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人,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人本人意愿,兼顾安排工人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能够集中安排,也能够分段安排,通常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人年休假的,能够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人休年假的,经工人本人认可,能够不安排工人休年假。对工人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人日薪水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薪水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体检。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人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工人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限定予以年休假薪水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薪水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薪水报酬的数额向工人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薪水报酬、赔偿金的,隶属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予以处罚;隶属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工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工人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定处置。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06-04 23:06: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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