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大提高。但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规避法律风险、压缩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原因,在与劳动者实际发生了用工事实后,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部分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就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困难。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如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一般可提供如下证据证明:
1、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或其他进出用人单位的记录;
5、同一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
6、其他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该规定看,基本采用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但鉴于劳动者在诉讼能力以及获取证据方面的弱势地位,故该条也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我们认为,劳动者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一些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如登记表、考勤记录等,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证据的,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在劳动争议中确认劳动关系是必须的, 作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因为劳动合同书是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之一,只有核实清用人单位的正确名称才有确认用人单位,才有可能向其主张自己的各项劳动待遇。
2020-06-23 12:27: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