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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供需合同

汽车产品供需合同

分配单号: 共 页 第 页需要主管部门:

签订地点:  合同号:(  )字  号 

需方

供方

订货单位

收货单位

付款单位

法定代表

联系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

联系

联系

联系

邮政编码

电挂

邮政编码

电挂

电挂

电挂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开户行

电 话

电话

开 户 行

银行帐号

付款方式

付款期限

中转、联运(港)

序号

型号

产品名 称

规 格

代码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交货进度

交货方式

代运到站

验交货地点

(辆)

(元)

(元)

一季

二季

三季

四季

其它条款:

一、结算方式:                       

1.需方自提车及公路代运,按交货期款到后发车。              

2.供方代运,以供方委托铁路起运日为交货期、货款及运杂费等发车后向需方办理托收承付。    

二、供方为需方代运和代押运的汽车,供方除向需方核收运费和运输保险费外,每辆另收厂内吊装费和押运费 元/辆。

三、产品质量:按供方规定的出厂检验标准,如发生质量问题,按供方有关规定实行“三包”。     

四、单价内不含车辆购置附加费。 

五、违约责任:供方逾期交货(铁路运输等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应向需方付违约金  元/辆。需方逾期提货,按到期合同货款的 %向供方付违约金 元/辆,并付 %利息(月息)。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如需修改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具修订或撤销的协议书。因故要求合同变更,应在交货期前45天以函(电)向对方协商。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民法典》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有关条 款规定执行。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为副本(副本三份)。

七、其它约定事项:

需方签字:        供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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