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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理须知(官渡区)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

二、资料提交

工商注册地址在官渡区的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可网上下载一式四份A3纸打印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的,申请人填单位名称、双方关系填劳动关系;超过30日申报的、申请人填受伤害职工姓名、双方关系填本人;申请表封面加盖公章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盖单位公章);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48小时内初诊病历复印件(验原件)和诊断证明书原件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

4.工伤认定申请书一份(本人签字并按手印附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5.两份旁证(证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6.单位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7.受伤害者当日考勤记录情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办理人身份复印件委托办理人必须签名按手印并签署提交日期

9.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并签署提交日期

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可网上下载一式四份A3纸打印申请人填受伤害职工姓名、双方关系填本人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书(盖单位公章)、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有效判决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48小时内初诊病历复印件(验原件)和诊断证明书原件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 

4.工伤认定申请书一份(本人签字并按手印附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5.两份旁证(证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书和委托办理人身份复印件委托办理人必须签名按手印并签署提交日期

7.承诺书签名并按手印、签署提交日期

三、主管部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机构: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

五、受理窗口: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窗口

六、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七、有效期:终身有效,工伤认定申请资料需纸质当面提交。

地址:官渡区关上关兴路320号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12号窗口

电话:0871-63339287

邮箱:2972432263@qq.com

特别说明:

1.如受伤害职工所伤害由交通事故所致须出具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2.单位申报工伤时限为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超过30日的,用人单位可以以个人名义在一年之内申报;个人申报工伤时限为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3.认定为工伤后到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等伤残鉴定结论出来后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伤残待遇赔付。

4.个人申报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也不出具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须先到劳动仲裁申请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判决再来申请工伤认定,申报时限以自受伤之日起1年内到劳动仲裁提出仲裁申请作为工伤认定申请的最早时限。

5.按项目参保的,必须出具项目参保证明。

6.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均须提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并分别加盖公章。

7、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

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9、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办理须知(官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