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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合作合同(平台与个人)

网络直播合作合同(平台与个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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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个人):

网名: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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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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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人电话:

紧急联系人地址:

 

鉴于:

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有歌唱、表演等方面的才艺和经验,甲方系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以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展示展览服务以及文化演出策划等为营业范围的公司,为各展其长,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于            日在                      区达成以下网络表演合作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事项和经营收入

1.1 甲方为乙方设立网络视频直播间账号与后台,为其指定网络展示平台由乙方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向观众展示自己唱歌、主持、表演等方面的才艺,以获取观众的支持和肯定。

1.2 甲乙双方合作经营,以观众对乙方的肯定和支持为前提,由观众在观看视频过程中进行礼物充值刷出礼物获取收益。

第二条 合作期限

2.1 合作期限为    年,自            日起至            日止。

2.2 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届满,如甲乙双方有意续签,应在本合作合同期限届满之前    日内向对方发出通知,经协商一致,双方可重新签订合作合同,继续合作。

第三条 培训

3.1 甲方在与乙方签订本合作合同后,应当对乙方进行系统的培训和帮助,直至乙方熟悉并可独立胜任视频直播,该培训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2 甲方须在聘请专业形象团队,对乙方妆容、造型、服饰进行指导搭配。

第四条 收入管理和分配

4.1 合作期间内,由甲方代为收取和管理双方合作经营所获取的收益,按月结算和分配。

4.2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对于合作期间的经营收入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其中甲方占    %,乙方占    %。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经营收益。

5.2 合同签订时,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身份情况,以确认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签订本合同。

5.3 合作期间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一旦发现乙方不符合视频主播条件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5.4 合作期间内,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安排乙方参与相关视频活动,如无特别情况,乙方必须参加。

5.5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积极为乙方寻找视频直播的机会,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知乙方。

5.6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乙方设立进入网络视频直播间的账户以及后台,并对该账户以及后台享有所有权。

5.7 甲方应当根据市场需求以及业务发展之需要,采取有效方式对乙方进行包装和推广宣传。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订立本合同时提供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6.2 乙方只能通过甲方设立并指定的账户进入网络视频直播平台,不能自行申请账户或者通过其他形式进入该平台进行合同所约定的合作事项。

6.3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经营收益。

6.4 乙方在直播期间享有在甲方设立和指定的直播平台的直播大厅置顶宣传位置不低于    分钟的权利。

6.5 在合作期间内,甲方为乙方的唯一合作伙伴,乙方不得自行私自进行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合作事项,也不得就本合同所约定的合作事项与其他自然人、公司或者工作室进行合作。

6.6 乙方每天的直播时间不得少于    小时,每月休息    天,乙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自行安排直播时间和休息时间。

6.7 合作期间内,乙方应听从甲方的安排,在甲方的监督与审查下进行视频直播展示,严禁在直播过程中发表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言论、图片和动作,并保证在直播过程中不涉黄、不涉毒、不涉赌,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作合同,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6.8 乙方应当维持视频直播间的正常直播秩序,进行歌唱、表演、主持等特长演出,活跃直播间气氛、满足观众需求。

第七条 保密

7.1 乙方保证对在与甲方讨论、签订和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薪金收入来源、薪金收入分配、运营活动模式等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

7.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和资料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保密期限为签订本合同后    年。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合作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所确定之义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前期培训费用并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元。

8.2 合作期间,如乙方单方面无故解除本合同或者怠于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前期培训费用并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元。

8.3 乙方应当对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的义务,并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    年后不得从事网络视频主播业务,如违反上述之内容,乙方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应当返还甲方前期培训费用并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

8.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原因导致对方损失时,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利润减少、商誉降低、对方支出的所有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调查费、差旅食宿费、对方向其他第三方的赔偿或补偿、所遭受的处罚等。

第九条 补充与附件

9.1 本合同的签署不构成甲方与乙方形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乙方无需遵守甲方劳动守则,甲方亦不负责乙方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

9.2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自行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位于合同首页的双方联系方式,系双方沟通联络、发送通知的指定信息送达方式;涉及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同时以电子邮件通知方式和邮寄纸质版通知方式送达,方为有效送达。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0.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受理费等维权成本由失败方承担。

10.2 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受理费等维权成本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11.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附件一: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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