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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XX章程

第一章 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以下简称《XX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XX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XX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XX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XX、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XX名称、经营范围 第二条 XX名称: 第三条 XX住所: 第四条 XX经营范围: 第三章 XX注册资本 第五条 XX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 XX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XX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XX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XX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XX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XX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XX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XX股东:身份证号:住址: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XX。 (一)决定XX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决定XX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七)决定XX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XX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定XX合并、分立、变更XX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修改XX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 XX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XX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风险提示: XX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XX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书0%(比例可以根据XX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一)决定XX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XX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XX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XX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XX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XX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XX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XX章程; (九)优先认缴XX新增资本。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XX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XX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XX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________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XX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XX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XX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XX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XX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XX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XX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XX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________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XX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XX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XX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XX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有关改善XX监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四条 监事发现XX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XX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XX承担。 第八章 XX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XX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____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________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________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XX、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XX、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XX、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________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XX、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XX、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________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XX章程,对XX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XX的财产。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XX资金; (二)将XX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XX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XX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XX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XX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XX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XX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XX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XX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XX秘密; (八)违反对XX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XX所有。 第九章 XX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十九条 XX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XX的财务、会计制度。XX会计年度为公历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同年____月____日。XX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XX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____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十章 XX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XX可以解散 (一)XX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XX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XX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XX。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XX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XX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XX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XX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XX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XX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XX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XX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XX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XX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XX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XX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XX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XX登记机关,申请注销XX登记,公告XX终止。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XX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XX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XX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XX可以设立子XX,子XX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XX的营业期限________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XX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XX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XX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XX根据需要或涉及XX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XX章程,修改后的XX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XX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XX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XX股东、执行董事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XX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XX资本总额百分之_______以上的股东;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_______,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XX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XX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XX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XX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三十四条 XX登记事项以XX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并报XX登记机关______份。股东签字(盖公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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