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人民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的规定。作为委托人,人民有权决定拍卖活动延期举行。已经进入拍卖程序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人民的要求,延期举办拍卖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人民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时,拍卖企业应当根据人民的要求恢复拍卖。恢复拍卖时,原进入拍卖程序的各方法律关系不变,恢复后的拍卖应当视为原拍卖的继续。《拍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三)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即便不是强制拍卖,拍卖中委托人有正当理由也是可以中止拍卖的。恢复拍卖时,如果拍卖标的物未发生变化,拍卖人已经对外招商,原拍卖程序中已经规定了报名时间,且报名时间已过,竞买人已经根据要求交纳了保证金,取得了竞买资格,则其资格应当得到保护。拍卖人可以依照规定停止其他人员报名,拍卖会应当在已经报名并且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之间举行,以保障原竞买人的权益。恢复拍卖时,如果原程序中对竞买人报名时间未作限制,则可以允许其他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原有竞买人不能要求或者限制他人参加竞买的合法权益。是否允许其他人报名参加竞买,是拍卖人的权利,只有拍卖人才能对竟买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做出同意或者限制的决定。任何竞买人都无权禁止其他人参与竞买。同时,竞买人不是拍卖公告的发布者,是否重新发布拍卖公告,无需征得竞买人的同意。拍卖时,竞买人可以放弃竞买权,终止和拍卖人之间建立的竞买合同关系,但放弃竞买权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拍卖人。恢复拍卖时是否重新发布公告,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我们有一个原则的建议,就是如果中止时间没有超过规定公告时间(如七日前、十五日前等),就不再重新发布公告,如果中止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就重新发布公告。但在拍卖实践中,经常出现人民要求发布公告几天内必须拍卖的情况,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我们建议拍卖人在听取委托人意见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在重新拍卖时如果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或者被执行标的发生了变化,如土地面积减少、房屋面积减少以及因其他原因导致发生的质量或者数量的变化,均应视为标的物变更。标的物变更表明原执行裁定的裁定书与现被执行标的出现变化,此时应当由人民重新裁定,以便重新进入拍卖程序。人民做出重新裁定后,原拍卖程序即告结束,原进入拍卖程序各方的法律关系随之结束,原来因为拍卖而存在的合同关系失去约束力。随后的拍卖活动应当视为进入一个新的拍卖程序,拍卖人应当重新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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