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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身份证被冒用开了一个公司,我是这个公司的股东,现在这个公司工商局已经联系不到了,现在应该怎么办?

139****3039 江苏-南京 经营管理咨询 2019.11.20 10:13:43 465人阅读

你好,我的身份证被冒用开了一个公司,我是这个公司的股东,现在这个公司工商局已经联系不到了,现在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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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6186863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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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工商部门。光问是没有用的,要到法院去起诉

2019-11-20 10:4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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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073005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2999条

建议你联系工商局要求更正股东身份。

2019-11-20 14:5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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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224901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335条

你好,可以行政诉讼,起诉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1-20 10:4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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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0517369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24276条

去政务中心现场处理;不成行政诉讼

2019-11-20 10:31:56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69915条

我又看到你了,昨天和你说了,起诉工商局

2019-11-20 10:27:0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区别: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
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协议。
所以,对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态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无。但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之间往往会先就成立公司事项签订一份公司设立协议。这是由于公司设立过程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这种现实状况的存在,导致了投资者往往将公司设立协议视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项,认为签好设立协议就万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续问题了,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而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违反前款规定。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实际控制人,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具有实质控制,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
(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这要看这个股东的控股情况。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中很明确,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董事、亲属关系等,关于关联关系你可以看下如下所述、监事。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监事。
(二)一方与另一方(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5条),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以及家族:关联关系。
2,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对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
1,是指公司控股股东。但是: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金融机构除外)担保、实际控制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权利是《公司法》上最重要的权利,剥夺股东权利即股东除名在《公司法》中并未规定,只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法定除名股东的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一种是抽逃出资,这是法定的。如果不是这两种,是否可以除名股东?那就要看公司的章程中是否有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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