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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协议和购房合同的区别?签订的合同必须是同一个人的吗?

张* 河南-南阳 合同效力咨询 2019.06.27 19:37:24 487人阅读

表哥不久之前跟朋友一起开办了一家公司,他们为自己的公司购置了一套房产,可是出现了一些小问题,请问一下购房协议购房合同的区别?签订的合同必须是同一个人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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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购房协议和购房合同上的名字是可以不一样的。
2、购房合同上的名字一旦签好了就不能改了,房产证和购房合同上的名字必须是一样的。现在都是网签了,一旦签了网上合同就很难改了,除非你很有钱且有很强的关系。要是购房发票打出来了就真的不能换名字了。
3、定金协议上有条款解释,在不构成主合同改变的情况下,只要双方同意,可以修改定金协议这一条款。
简单来说就是,签订定金协议后,在签订正规买卖合同的时候,你向上合同和产证的人是可以变更、添加、减少的。

2019-06-27 19:47: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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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协议与购房合同的区别
1、买卖之前一种协议
作为开发商在不具备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之前的一种协议,认购书具备担保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担保效力。
如果认购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符合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时,该协议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开发商和购买人均应按照协议书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2、购房合同更加详细
如果认购书中,对于房屋的房号、面积、价格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做了较为明确的约定,那么认购书可以被看作为一份预先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对于认购书内容做出了更为具体的约定,而如果认购书中没有约定上述内容,则其只是一份购房意向书,不具备合同性质,也就没有合同的约束力。
如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应仔细斟酌其中的各项条款,并重点关注关于定金的条款、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及认购书协议的生效、失效时间等内容。
应特别注意其中有无超出法律、法规范畴的“霸王条款”,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购房协议注意事项
最值得的注意事项是退房条件要有明确约定: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但有时候由于房屋质量问题、突然更换工作、贷款办不下来等种种原因,购房者出现了放弃购房的意愿,这时候开发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
建议购房者:提前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因何种原因允许买家退房、退定金等事项。

2019-06-27 19:3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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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下就是购房合同和拆迁协议的区别: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因此,房屋认购书或者房屋认购合同一般情况下和购房合同不一样,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认购书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是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并不是完全与购房合同没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屋认购书会转化为购房合同,这个时候,认购书就等于购房合同了。

2020-12-06 03:07:40 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订购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其目的是对双方买卖房屋的有关事宜做出初步的确认,尚不具备预售商品房资格的情况下采取预购书、房屋订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书面约定双方在将来某一时间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其预约合同是无效的、认购书等形式出售房屋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预售,并对订约定金作出了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上述《解释》实施后、订购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一,协议中一般都约定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将来签订正式买卖房屋行为的担保,房屋订购书属预约合同性质、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订购,有学者认为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订购,在最高人民出台《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前,但对预约合同也无限制性规定、我国合同法对预约合同没有直接做出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承认了房屋预约买卖的效力。《解释》第四条规定,对房屋预购、认购做出了规定,是在规避法律法规在商品房预售方面所作的强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其定金多属订约定金,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您好,关于房屋订购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其目的是对双方买卖房屋的有关事宜做出初步的确认,尚不具备预售商品房资格的情况下采取预购书、房屋订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书面约定双方在将来某一时间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其预约合同是无效的、认购书等形式出售房屋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预售,并对订约定金作出了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上述《解释》实施后、订购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一,协议中一般都约定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将来签订正式买卖房屋行为的担保,房屋订购书属预约合同性质、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订购,有学者认为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订购,在最高人民出台《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前,但对预约合同也无限制性规定、我国合同法对预约合同没有直接做出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承认了房屋预约买卖的效力。《解释》第四条规定,对房屋预购、认购做出了规定,是在规避法律法规在商品房预售方面所作的强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其定金多属订约定金,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您好:因为专利事务所,不像普通的公司,《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对股东和合伙人有限制性的要求,如果你不具有《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股东和合伙人的资格要求,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
(三)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因此应当无效。具体见下面的论述:
1、关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中对股权代持问题的处理作出了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因此,根据以上条款,只要股权代持协议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可以认定此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对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各种情形。首先,因为《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所以可以排除
(一)、
(二)、
(四)、
(五)的情况。最终的焦点主要在(三),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个人认为,《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虽然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仍属于国家关于专利代理制度方面的管理性规定,此“办法”属于广义的法律概念。此“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专利代理机构股东与合伙人的资质事宜,提高专利代理机构的进入门槛,提高专利代理机构的素质,方便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管理。如果允许通过代持的方式来规避此规定,那么“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会落空。所以,本人认为如果你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而签订代持协议存在法律风险。建议:如果已经签订了代持协议,那么建议你尽快满足“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如果还没签订,建议考虑法律风险后再决定是否签署此协议。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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