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期限是多久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围绕被执行人申请的事由、案外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被执行人没有申请的事由不予审查,但仲裁裁决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应当进行询问被执行人在询问终结前提出其他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一并审查。人民法院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仲裁庭作出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第十二条人民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不予执行的申请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则被执行人可以在案件执行中的任何阶段、任何时间提出不予执行申请。但如果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任意时间都能提出不予执行,则会导致诸多不良后果。
1、房屋损失和申请人占有期间的费用难以处理。涉及房屋的执行回转问题非常复杂,主要应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房屋产权尚在申请执行人名下,其或自用或已出租至第三人用于商业经营。
2、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一是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时间利益。如果被执行人在10年前即提出不予执行且得到支持,申请人早就可以通过诉讼或协商等方式解决该纠纷,到如今本案可能早已处理完毕,申请人早就可以投入到新的生产和生活,创造新的的社会价值了。二是严重损害申请人的物质利益。
3、司法效率和司法效果受到严重影响。此时执行回转,不仅使法院10年前进行的执行工作全部作废,还将被迫继续做财产回转的无用功,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降低司法效率。同时,极大的挫伤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加申请执行人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损害司法的权威和严肃性。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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