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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的发包单位是什么意思呢?

赵* 安徽-安庆 劳动争议咨询 2018.05.21 22:31:52 3253人阅读

有一个朋友现在在建筑工地上班的,这个公司最近接到了一个新的工程,是一个大厦的重建工作,发包单位是什么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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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就是建设单位,甲方是合同上的说法。建设单位想盖1栋楼,以投标的方式确定总包单位,负责工地的管理,付给 总包管理 费。请 监理公司 对 工程质量 进行监督。现在很多甲方都学精明了,材料自己指定,分包也是直接和甲方签定合同,甲方自己找专门的管理公司代甲方管理。总包只负责 土建 的部分...所以说钱都让甲方赚去了=。=

2018-05-21 22:45: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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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的发包单位是什么意思的解释,建设单位将所要进行的建设任务以 总承包 合同或部分 总承包 合同的方式发给承包单位,这个过程叫发包。

2018-05-21 22:32:52 回复

建筑单位把工程分包给包工头,施工人员工作中受伤,由转包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单位报承包业务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施工人员从事分包业务受到伤害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建筑单位把工程分包给包工头,施工人员工作中受伤,由转包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单位报承包业务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施工人员从事分包业务受到伤害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建筑单位把工程分包给包工头,施工人员工作中受伤,由转包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单位报承包业务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施工人员从事分包业务受到伤害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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