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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主体主要是什么的呢?

周** 广东-东莞 子女抚养咨询 2018.04.23 13:04:39 24人阅读

我现在在处理抚养费的问题,需要进行支付了,问一下大家关于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主体主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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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所有增加抚养费案件均要求子女另行起诉,也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甚至耽误其正常的学业或生活,且当子女作为诉讼主体时,往往引起子女与被起诉方的敌对关系,破环原本和谐的亲情关系。这一立法设计不利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

2018-04-23 13:1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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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解答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主体 :法律为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权利,这种做法固有其合理性,但尚不够完善。权利人只有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才享有诉权,而原离婚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不足支付时,应由义务方对义务的承担进行重新约定,而作为权利人的子女,其抚养费只要有一方在支付,其权利就未实际受到侵害。进一步说,只要抚养子女一方仍在履行抚养义务,当原定抚养费不足支付时,应赋予原抚养子女的一方以诉权,因为新情况的出现是要求变更抚养费,这种变更属于对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条款的变更。

2018-04-23 13:05:39 回复

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的,一方不履行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当然也可以以孩子名义起诉。但是以谁的名义起诉,主张的权利是不一样的。
?以孩子名义起诉,之前垫付的抚养费,是不可以主张的。
?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之前垫付的抚养费是可以主张对方返还的,但是只可以主张诉讼时效内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主张从起诉之前两年的,将来《民法总则》生效后可以主张起诉前三年的。
所以,以谁的名义起诉对争取的权利是不一样的。
在实务中,有很多当事人和律师在这种情况下,都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这样就不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大利益,有些可能是被法官要求下撤诉重立的。有些人不知道哪里来的自信,大言不惭的就想教训别人,一般情况下,我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极少得罪法官和法官争论,但有些情况下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就得和法官较真。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应该是由子女还是父母一方作为原告起诉支付抚养费,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
  
1、如果是父母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对方未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的,则对方构成违约,应该由父母一方为原告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2、如果抚养费问题未经父母双方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及未经法院通过诉讼确定的,则也应以父母一方为原告当事人,以父母的另一方为被告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诉讼来确定对方应该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和方式。
  
3、如果是父母双方已经对抚养费问题达成了协议,或已经由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支付标准,但现在要求对确定的抚养费标准进行变更(增加)的,则应以子女为原告当事人,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一方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抚养权变更后暂缓支付抚养费的主体是谁
主体为无抚养权的一方,抚养权变更后若是没有抚养权的一方确实没办法支付抚养费,可以和直接抚养方协商,若对方同意,则可以暂缓支付抚养费。注意,对于暂缓支付抚养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二、抚养权变更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抚养费怎么确定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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