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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没有完全改,还要留着以前那种,我们该怎么办,才能维护属于自己的那一小部分合法权益?

谙* 云南-楚雄 土地承包咨询 2009.11.14 20:12:56 9人阅读

律师您好:我们生产队曾经有一条土政策:1993年以前,女子结婚(打了结婚证明)以后就成了“空户口”,不能分土地。1993年以后,由于城市改造,土地被征用,就没了这条政策,结了婚的女子也能参加生产队的活动了,还有分红,但是,在1993年以前结婚的女子却还是什么也没有,一直到现在,我们办事,有时有时涉及到这些方面,也非常难办。我想请问律师,他们这种政策和不合法,为什么后来政策改了,却没有完全改,还要留着以前那种?我们该怎么办,才能维护属于自己的那一小部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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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昆明 咨询解答:857条

您好!村规民约属于集体财产的管理规范,你说的不是政策是村规民约该村规民约如违法则无效但事实上我在昆明官渡区处理了许多关于因村规民约引发的分红纠纷基本上败多胜少,难度大!请慎重!

2009-11-15 14:32:22 回复
地区:北京-西城区 咨询解答:3377条

你们可以向乡政府反应情况,双重标准不合理

2009-11-14 20:54:49 回复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发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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