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证据调查的流程有: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
2、起诉: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3、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立案时需要提交诉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案件事实的必要的证据材料并交纳诉讼费用。若案件需要做财产保全,可立案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申请书,并交纳保全费。
4、庭前证据交换: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可能比较多的案件,法官可能会安排开庭前的证据交换,但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则可能不安排庭前证据交换。
5、审理前的准备:
(1)、在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2)、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4)、当事人的追加。
6、开庭审理:
(1)、时间: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
(2)、程序:开庭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3)、确定开庭日期: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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