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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黄** 安徽-淮北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2.15 16:03:04 189人阅读

前段时间我写了一篇文章交给一个编辑让她帮我发表了,但是她用了自己的名字发表,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证据不能公开,想问下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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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您可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证据规定》赋予当事人有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往往遇到很多障碍。
首先,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确定是否以职权调查取证。证据规则中对法院以职权调取证据的规定模糊,对于不是明显符合条件的,多采取推脱的态度。而申请一旦被法院裁定不准,当事人又没有其它救济途径。
其次,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不允许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去调查取证,多选择给申请方开调查令的方式。但目前调查令只能诉讼代理律师才能持有,当事人没有权利获得调查令,即使持有调查令,有关部门也不会配合取证。

2018-02-15 16:0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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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上述三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时限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讼中应特别注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期限的解答

2020-11-05 00:21:53 回复

1、诉讼证据调查的流程有: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
2、起诉: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3、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立案时需要提交诉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案件事实的必要的证据材料并交纳诉讼费用。若案件需要做财产保全,可立案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申请书,并交纳保全费。
4、庭前证据交换: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可能比较多的案件,法官可能会安排开庭前的证据交换,但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则可能不安排庭前证据交换。
5、审理前的准备:
(1)、在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2)、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4)、当事人的追加。
6、开庭审理:
(1)、时间: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
(2)、程序:开庭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3)、确定开庭日期: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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