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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指出,这样的“自愿放弃社会保障协议”是完全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在劳动者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并请求企业为其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时,法院通常会给予审理和判决支持。因为社会保险作为一项国家强制推行的保险体系,企业在雇佣员工后必须履行为员工购买社保的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个人,均没有权力对这一权益进行擅自处置。对于那些选择与企业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的劳动者来说,虽然从短期利益上可能会获得更高的薪酬收入,但是从长期角度看,无疑是有害且悖于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选择,因为真正付出社会保险费用的主体其实是企业,员工仅需支付极小的比例。与此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意味着在未来能享受到更加丰厚的福利待遇,
因此,从长远考虑,参加社保显然更有利于个人利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024-04-30 18:4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