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的签名或者盖章,在这里,合同专用章就是一个公司的代表,不同于法人的签名,合同专用章代表的是公司,法人的签名有时私下也可是个人行为,大家应该也有基本额了解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制式合同又称格式合同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但是下列条款无效:【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有歧义的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的解释】《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条规定了格式条款在以下三种条件下无效:
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即:
(
1)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2)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免除、加重对方责任、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相关立法
1、《合同法》中的规定。1999年3月11日通过,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其解释做了具体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1)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具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26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
1)免除乘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3)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
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6、我国民法中对于订立合同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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