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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江苏省内,关于农村住房新建的最新政策规定如下:
宅基地的选择位置必须严格遵守城市整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以及乡村、集镇的建设规划。
对于已经进入城市的农民原有的宅基地及房屋产权,我们将对其赋予更多关注并加强管理方式,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然后,在规划区域范围内,村民若需要申请使用宅基地时,应当采用预拆迁的方式,以便获得相应补偿与确定性住房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24-04-12 09:58: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