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互易,互易是指特定物与特定物之间的交换。因特定物所具有的特性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提供的,所以在互易的情况下,承租人往往是不能提供互易的对价物的,也就是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实际上,如果交换的标的物为可替换物,或者承租人也能够提供的,则承租人这个时候仍然可以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第二种情况是拍卖,通说认为拍卖时无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原因是, 第一,拍卖方式具有较强的公示性。 第二呢,拍卖以“价高者得”为原则,无“同等条件”可言。 第三,拍卖中虽排除优先购买权,但只要出卖人通知承租人参加竞买,承租人仍可与他人共同竞买,其购买的机会等同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自身并未受损害。 第三种情况是招标,通常情况下,出卖人进行招标时,所考虑的不仅是价格因素,其中的招标条件较为复杂,不免夹杂其他特定化要求,甚至是社会利益的考虑,而优先购买权人未必能满足这些要求。 第四种特殊情况是强制执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象是出卖人,但在依强制执行方式出卖的场合,出卖已非出卖人的意愿,而受执行机关控制,因此,在强制执行情况下,无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如果原租赁合同为基础的;
(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果原租赁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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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人民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3、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1、有权解除;
(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情形,次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转租合同或者主张剩余租赁部分无效,也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后继续承租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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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则转租合同中剩余的部分也缺乏实现可能性。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转租是以原租赁合同为基础的;
(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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