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法律条文里并无明确限定电击器可否隶属管制器械,有些地方对此类物品有地方性的限定,并且在很多时候,警察遇到携带电击器的,就会把它作为管制器械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违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限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捕,能够并处500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金。违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限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捕,能够并处500元以下罚金。所以,不要随意携带电击器出入共有场所。
关于“人身攻击”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定义,理论上也好像找不到一个界限。但从众多事实依据来看,人身攻击应该是以舆论为导向,无法律效力,却多半带有明显的个人主观意愿,针对性强,目的明确的文字或言论;此文字、言论带有明显的感情色彩且内容词性为贬义、攻击性强;这样我们应该可以给它下个定义:人身攻击即某人或某些人因主观意愿针对他人及身体以无差别文字、言论攻击。其实这个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讲应该叫侵犯人身权。每个人都有人身权,包括身份权和人格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而身份权包括了荣誉权、着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所谓人身攻击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法律上称之为侵犯名誉权,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损害赔偿、赔礼道歉。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