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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举证责任究竟是怎么样的呢?

徐* 广东-东莞 刑事赔偿咨询 2018.01.01 10:14:32 1986人阅读

我的朋友现在是行政赔偿,但不清楚是怎么样的,那么行政赔偿举证责任究竟是怎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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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原告对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事实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大小等都是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地方,在一并和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2018-01-01 10:17:32 回复

1、医疗机构就不承担责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患者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当事人无法自行举证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1、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患者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事实予以举证。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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