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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可以租赁乡集体土地然后再高价转租么

ask****491 河南-新乡 房屋租赁咨询 2017.11.16 21:56:39 6078人阅读

公职人员可以租赁乡集体土地然后再高价转租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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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看看合同有没有部允许转租这一项,你要是想转租当个二房东赚点差价,那就不用管了,你自己就是要担点风险,如果是以为其他原因最好是和房东沟通一下,要不要承担违约金的,一般情况下,房东都会同意的。答案补充那就不用转租了,直接退房,苏州退房一般要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东,我估计你是以为房租已经交了还没有到期,那就要看你还剩多少房租,你现在找的房子什么时候能找到,新房子价格是多少,自己算下要贴多少钱,再来衡量,这问题没有什么固定回答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和房东先沟通一下。自己考虑一下房子的性价比。答案补充那你就做二手房东吧,把房子转租给别人,自己带着找顾客,带着找房子,看看价格自己衡量下,其实那押金就是违约金,你提前退房客户会把房租退给你的,至于那押金就要看房东性格了,一般来说一半还以可以退的,主要是要看房东性格和你现在新找房子的性价比,还有和房东商谈的时候要好好说,最好是有个非常好的理由,比如公司裁员,工作调动。我是房产中介,如果想把房子租掉我可以帮帮你,早点租掉减少你损失。答案补充话是这么说的,毕竟已经签了合同的,这个事情没有办法给个定论的,根据实际情况自己做两手准备吧,一个就是房东可以退房,稍付点违约金,二就是自己做个二手房东,三就是自己艰苦一点到房租到期了。如过你房子租的还是比较便宜,你不防做个二手房东,说不定还能赚点差价,如果不想担风险,你可以和房东商量你帮忙找房客找到了然后你退房,让他们重签合同,最好还是要先和房东沟通一下。

2017-12-14 11:09:48 回复

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与土地租赁登记的规定是不同的,前项登记为土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后项登记为他项权利登记。《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可见,国有土地承租人依法申请登记后,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同一位阶的权利,即都是土地使用权,故该项登记为土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再看一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六、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同时,《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可见该项登记为他项权利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出租登记同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相比,有以下区别:
1、前者的出租人是土地所有人,后者的出租人为土地使用者
2、前者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内申请登记,后者则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申请登记。
3、在法律制度用语上,前者定义为“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后者为“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4、土地出租登记属于土地权利设立登记,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它项权利。  显然,我国上述规定是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作为物权化登记的。其实,个人认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界定为他项权利登记,在法律性质上有所不妥,因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后果并不发生物权变动或设定,即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法定权属人的变化,承租人取得的不过是土地使用权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依法签订后,承租人便依法或依约取得承租权,而并非在申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后才取得承租权,因此,严格的讲它是合同登记备案,而非物权他项权利登记。该登记之目的,除为了便于国家监督控制土地使用权租赁市场外,主要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如甲将其土地使用权低价出租与乙,但未登记备案,然后又将其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因“抵押不破租赁”,只能维持收不回成本的租赁关系,而通过租赁备案制度,银行完全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查验是否已经出租,并以此决定是否接受该项抵押。因此,法律上只要赋予该合同登记备案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可,即未租赁登记备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有权不予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而对于已经租赁登记备案的,对于明知抵押物存在负担仍接受担保的抵押权人不予保护,即“抵押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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