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995年9月参加工作,直至2002年11月买断工龄,单位只缴纳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未缴纳养老保险费,请问诉讼时效失效了么我该怎样向原单位追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呢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根据以上规定的,你们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并同时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定单位补交未缴纳的社会保险。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60日,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损之日起起算。
可以的,详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未按期交纳保险费而发生的保险纠纷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赔。并且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支付”,也就是说投保人不交纳保费的,保险人又不能强制其交纳,而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又向保险公司索赔,就会发生纠纷。无效合同所引发的保险纠纷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而现实中被保险人没有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寿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引发纠纷。相关知识:无效合同的定义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理论上说,无效合同属于成立但不生效的合同。但通常,成立但不生效的合同多指合同在形式上不具备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或尚未履行法定的登记、批准、公证、交付财产等手续;而无效合同多指程序上合法、但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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