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云南法律咨询 > 德宏法律咨询 > 德宏著作权法律咨询 > 我想了解一下出版者的权利义务有什么内容

我想了解一下出版者的权利义务有什么内容

易** 云南-德宏 著作权咨询 2022.10.16 09:39:32 460人阅读

我想了解一下出版者的权利义务有什么内容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德宏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德宏知识产权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出版者的权利有版式设计专有权、专有出版权等。
出版者有如下义务:
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2022-10-16 09:41:32 回复


一、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实用性”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规定过严,使部分商业秘密持有人在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司法救济。
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中,对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均只提到“不为公众知悉”、“有商业价值”及“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三个条件。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则在上述三个条件之外,还提出了“具有实用性”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在那些尚不具备实用性,仅处于理论研究阶段的技术开发资料中,除了那些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的资料外(如图纸等),其他绝大部分的资料被人不经许可而拿走,却因该资料缺乏实用性而不构成商业秘密,难以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应规定而得到相应保护。所谓实用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未具体规定。将国家工商局于1998年12月修改的《关于某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1月1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国家工商局是把“技术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结合在一起规定,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里,似乎用“商业价值”代替“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现行的《专利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实用性、创造性、新颖性”)、《商标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识别性”)、《著作权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独创性”),在性质上说是某种相对的“强保护”;相对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某种“弱”的“附加保护”。从国际立法趋势上看,大多数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把“为知识产权保护补漏”(或“兜底”)作为其立法目的之一。我国的《专利法》规定“实用性”,强调“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要求是正确的,因为它是一种“强保护”。但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所给予的“弱保护”也要求“实用性”,就过于严格了,就失去“兜底”保护的意义了。如何保护这部分权利人的权利,如何更好更全面地实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作用,希望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予以明确。
二、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保密措施的合理性的认定问题。
我们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过程中对如何认定权利人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难以把握,是否一概地强调该将保密措施必须以保密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从中约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保密义务,且要对竞业禁止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并对保密义务人进行恰当的补偿,或是至少以文字的形式加以明确和明示,还是应当从认定保密义务人知晓或应当知晓相关保密对象及业务的证据为准等等,以此来认定为“合理的保密措施”,然而这些在法律上都没有规定。国家工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密措施进行了列举“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而国家科委在1997年7月2日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采用适当的保密措施和装置以及采用其他合理的保密方法。有关保密措施应当是明确、明示的、并能够具体确定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的范围、种类、保密期限、保密方法以及泄密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根据有关情况所采取的合理措施,在通常情况下可以使该技术信息得以保密。”由此,我们认为保密措施包括了组织措施、思想措施、具体工作措施、以及商业秘密合同、企业规章制度、要求等措施。具体可以表现为:设立一定机构、指定一定的人员负责信息工作,在信息文件上的保密的标记、警语,对企业的保密教育等也可以视为保密措施。只要该措施能为他人识别,在特定情形下权利人已尽合理保密努力就可以,而不能要求权利人采取非常严密周全、难以实现的保密措施,从而扩大权利人的成本和投入。
三、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中如何正确确定赔偿额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已对赔偿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仅是对赔偿额确定方法进行了规定,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对具体数额的确定仍然感到十分困难和棘手,尤其是在原告的损失与被告获利数额均无足够证据加以证实而难以确定,及在确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损失时,更无一个可以参照的依据。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原则为全部赔偿的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未规定五十万元以下的侵权法定赔偿。因此我们认为,在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全面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规定法定赔偿的原则,确定一个不低于《著作权法》和《商标法》所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就显得十分必要。同时为了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强化法律维护社会商业道德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尝试建立一个惩罚性赔偿原则,尤其是对恶意明显、情节严重、侵权获利极其巨大,通过全面赔偿实际损失和法定赔偿仍不足以规制和制裁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就可以让侵害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当然,在当前法律未作出相关规定之前,法院可以自行探索一些可行的方法,在某些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存在的权利竞合时,如反不正当竞争案中有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的竞合,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均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又没有法定赔偿的规定,法院可以援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适用法定赔偿,来确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版的解答。

消费者权利有哪些,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是什么 一、消费者权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 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二、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是什么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著作权与版权的区别在于
基于上文笔者对著作权概念的界定,立足社会实践,笔者认为版权与著作权有五点明显区别:
其一:主体不同。
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在中国,出版业被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 期为国家专营,由国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运作。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 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其二,客体不同。
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第三,形成机制不同。
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著作权。
第四,内容不同。
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 的修改权、删除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 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第五,期限不同。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著作权法全文
174504人阅读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著作权保护是深受关注的,今天小编为你介绍著作权法全文相关内容,那么著作权法全文最新,最新著作权法全文,著作权法全文内容有哪些呢,更多内容尽在律图百科,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什么是知识产权
13841人阅读

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今天小编就来为您介绍什么是知识产权,那么个人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流程是什么,软件知识产权专利申请费用要多少,以及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希望这些内容对您有所帮组!

知识产权管理
4871人阅读

知识产权是近年来受到大家关注的话题之一,今天小编就来为你介绍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知识,那么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什么,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是什么,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等,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来了解一下吧!

知识产权贯标
14669人阅读

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社会已经普遍关注,今天小编就来为你介绍知识产权贯标有关知识,那么知识产权贯标是什么意思,以及知识产权贯标费用是多少,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等,更多内容尽在律图百科栏目,来了解一下吧!

知识产权分类
5712人阅读

近些年来,大家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有所提高,今天小编就来为你介绍知识产权分类的有关知识,那么知识产权内容有哪些,以及知识产权范围是什么,以及知识产权权利是什么,更多内容尽在律图百科栏目,来了解一下吧!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知识产权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