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的适用条件包括: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确有逮捕的必要性,包括以下情形: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逮捕的情形包括:
(1)患有严重疾病的;
(2)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
应当变更或者解除逮捕的情形包括: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决定机关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三)应当变更为逮捕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逮捕:
1、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
6、57条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被监视居住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2、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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