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甲欠乙钱,乙欠丙钱,丙能向甲要钱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可以,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已经将转让债权的行为通知了甲,转让行为对甲有效,甲不得拒绝向丙偿还。
先和对方协商。
也可以委托律师和对方谈判。
如果协商不成,对方非要起诉你,这是对方的法定权利,谁也不能说不让人家起诉。这时候,作为被告,你只能委托律师应诉了。
1,是欠条。从字面上可看出张三欠李四的钱。
2,有法律效力。只不过这张欠条没有写明借款人的归还钱款的日期。那么对于这种欠条来讲,出借人可随时向借款人主张归还。
3,此外,法律对于借款类的债权的请求权是有诉讼时效的,债权胜诉权为2年,超过2年,出借人不向借款人主张还款或履行义务的,那么法院不保护其胜诉权,并不是不保护其债权,除非借款人自愿还款,否则超过2年,无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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