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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人故意发短息和微信辱骂我,还损坏我的名誉

ask****974 北京-东城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9.20 15:08:13 1人阅读

你好,有人故意发短息和微信辱骂我,还损坏我的名誉,还恐吓我!是不是可以控诉她故意损害名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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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19136条

你好 是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的

2017-09-20 16:4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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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危害的构成刑事案件,会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根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罪: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2018-11-23 01:19:33 回复

注意收集保留能够证明这个情况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证据,要求公开道歉赔偿,无法协商的可以起诉讨回公道。

你手里都有什么证据呢?有证据才能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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