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犯罪致受害人死亡是需要赔偿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如何理解此条文,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在赔偿权利人已经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并获得理赔的情况下,再向侵权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侵权人往往提出抗辩,认为侵权人赔偿的范围只应当是赔偿权利人除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款外其他部分损失,对于侵权人的这种抗辩,笔者认为,虽然保险法只是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而并未明确赔偿范围,但从公平的角度来看,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赔偿权利人之所以能够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是由于其基于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投保了该险种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因此所获得的收益理应归赔偿权利人来所有,如果因赔偿权利人支付保险费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那么明显有悖公平原则。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对于侵权人的该项抗辩理由不应采纳,在该种情况下,侵权人仍应当对赔偿权利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在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侵权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并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再向保险人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时,保险人则往往主张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了赔偿,因而保险人不应当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理赔责任,对于保险人的上述抗辩理由,笔者认为,虽然《保险法》只是规定赔偿权利人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后,可以再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并未规定赔偿权利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可以再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但分析《保险法》的立法本意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性质,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因对人的寿命和身体造成的损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故在赔偿权利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并获得相应赔偿之后,保险人不得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履行其对赔偿权利人应当履行的保险合同义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是你这边主动中止的还是什么原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接下来让小编带大家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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