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看法律对于监护人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n
2、从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成为监护人。外祖父母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外公外婆rn综上我们可以得出,在父母没死亡的情况下,只有父母没监护能力时才可以成为监护人。rn同时也提醒可以并不是必然,只有外祖父母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
对于多子女的家庭可按照以下方式赡养老人:
1、多子女可在老人的意愿下订立赡养内容的协议,订立赡养协议后子女根据赡养协议来履行赡养义务。
对于多子女的家庭来说,签订赡养协议将会是避免赡养争端的一种方式,子女在签订赡养协议后可根据赡养协议来履行,既满足了多方的意愿,也履行了赡养义务。
2、无约定赡养协议的,多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应平均承担并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对于成年子女来说,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间无约定的,多子女间应平均分配赡养义务。多子女都不愿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将多子女共同起诉到人民法院。
3、子女不能以不继承父母遗产为前提而不尽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即使子女将来不继承父母的遗产,依然需要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能通过不继承遗产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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