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057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2684元。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
(一)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8171元执行,下限按2940元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由其自主选择缴纳。低标准为2940元、中标准为4240元、高标准为6057元。
(三)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高于等于2940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执行,下限仍按去年省公布的标准3360元执行。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市区(含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为4832元∕月,其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市人社部门提醒,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市社会保险基数政策规定,不得突破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规定,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
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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