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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这里所指的“医疗费”,一般是指交通事故结案时凭单据支付的医疗方面的费用。如果结案后仍需治疗,肇事者(责任方)赔偿的医疗补助费用用完后(按医疗单据确认),确属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应由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规定由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按原工资福利待遇向职工支付有关费用。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的,除按照第一、第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按规定执行。
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的医疗、津贴等费用。需要注意的是:除道路交通事故外,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其民事伤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也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应规定予以解决。
2017-08-13 18:35: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