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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我在网上售卖房子,今天接到电话告诉我说房子有抵押贷款了?

ask****634 北京-东城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1.11.22 12:28:07 440人阅读

你好,我想咨询下,我在网上售卖房子,今天接到电话告诉我说房子有抵押贷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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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411条

需要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带上房主身份证原件去落实一下情况。抵押给谁了,谁做的抵押是不是房主签字,如果不是那么需要通过诉讼撤销或者起诉抵押无效

2021-11-22 13:00:58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36058条

有什么问题吗?

2021-11-22 20:49:27 回复
咨询我
1861120155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214117条

您好,如您并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建议谨慎处理,建议电询律师详述您的案情,以便为您分析

2021-11-22 12:49:54 回复
咨询我
1303100867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149603条

你好,不应该啊;
我长期代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可以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2021-11-22 14:47:49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4885条

您好  电话沟通

2021-11-22 13:29:39 回复

您好,关于买新房查预售是已预告抵押是指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因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而导致相当长时间的间隔,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
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抵押预告登记是在房屋不具备法定物权形式,不能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的临时性登记行为,只有当条件成就,办妥了抵押登记后,才产生优先受偿的抵押效力。从本案来看,银行显然知晓此种风险,其要求房产公司在抵押标的取得完全产权并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前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故在难以实现物的担保的情况下,房产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因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而导致相当长时间的间隔,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
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抵押预告登记是在房屋不具备法定物权形式,不能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的临时性登记行为,只有当条件成就,办妥了抵押登记后,才产生优先受偿的抵押效力。从本案来看,银行显然知晓此种风险,其要求房产公司在抵押标的取得完全产权并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前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故在难以实现物的担保的情况下,房产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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