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没有一定时间的,法院审理案件只要是在案件的审理期限内审结就行了。如果是简易程序,案件从受理开始算在3个月内就要审结,如果是普通程序,要在6个月内审结就是了(如果被告是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的话,还要减除3个月的公告期限及举证期限)。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不会,但是如果属实,经申请可能强制执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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