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规定年龄可以办理病退。
2、在医疗期内,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超过医疗期如果用人单位辞退,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结婚、生育、就业、升学等方面法律均没有特殊限制。乙型肝炎虽是一种传染性疾病,但其传染性不能一概而论,患者受到的感染程度不同,处于不同的病程阶段,治疗及恢复程度不同均能影响到传染性的强弱程度。乙肝患者并不一定都有较强的传染性。乙肝传染性的强弱主要取决于病毒在体内复制的活跃程度。随着临床医学的发展,对于乙肝的免疫和治疗能力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通过积极的治疗和正确的预防,与患有乙肝的人共同生活,其身体健康并不一定受到威胁。被告赵某不能证实原告患乙肝且病情严重,具有较强传染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于2周岁以下的子女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可随父方生活。本案中原告的情形不属于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剥夺其抚养子女的权利。乙肝抚养权吗要按照常理来说的。
一方有乙肝不属于无效婚姻。携带乙肝并不属于禁止结婚的事由,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以下情况被认为是不能结婚:
1、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
2、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以下几种疾病患者属于禁止或暂时不能结婚范围:
(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
(2)无法矫正的先天性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
(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肌紧张、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结婚
(4)患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彻底治愈者,不宜结婚
(6)严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严重呆傻等不宜结婚。
由此可知,乙肝不是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况,也不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不能以一方患有乙肝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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