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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产证,房屋公证处能不能公证

曹* 北京-延庆区 房产纠纷咨询 2021.04.23 15:40:12 411人阅读

未取得房产证,房屋公证处能不能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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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处继承权公证书时,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公证处共同办理,公证处需要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核实该遗言书公证书是不是为立遗言人最后1份公证遗言,该遗言是不是被撤消过,如果有的法定继承人不能配合,公证处1般不能给与办理遗言继承公证事宜。
2、遗言书公证书没有期限限制,只要该遗言书是合法有效的,而且是最后1份公证遗言书就1直有效;
3、如果有的法定继承人不能配合遗言受益人申办遗言继承公证,当事人可以持该遗言书公证书到法院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确权,然后持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到房产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4、哈尔滨公证处提示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房东生前通过交易和赠与的方式实现房产更名,避免以后出现类似的家庭纠纷。

2021-04-23 15:42:12 回复


1、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若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
2、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一般在这种情况中,是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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