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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后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有效?

姜* 上海-徐汇区 合同事务咨询 2021.04.14 08:16:51 418人阅读

企业注销后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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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注销公章的同时应该进行收回、销毁。如果该合同是在公章注销之前签订并盖章的,该合同有效。如果该合同是在所谓的公章注销之后签订并盖章的,那么公章被注销后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力我认为要分情况来看待的:
1.如果使用该公章的人是公司内部人员(或与公司有关系的人),那么对于合同的相对方,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有理由相信该人能代表鬼送死,其也并不知道该公章已经注销,那么即使该公章真的注销了,使用该枚公章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贵公司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2.如果使用该公章的人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比如公章被人盗取,那么这涉及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那么该合同无效。因为,贵公司不应当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该使用公章的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这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贵公司来说,应当及时报案。
3.如果是公司注销后发生的,公司的人格消失,公司不存在了,合同显然也无效了。而且由于公司注销是经过法定的公告、登记程序的,这足以对抗所谓的“善意第三人”,因为只要稍微留心,核实一下公司的登记情况,就不至于上当受骗。合同的相对方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拿个公章的那个人承担责任,且其有可能涉及合同诈骗。

2021-04-14 08:17:51 回复

注销企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清算主体在对清算法人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该企业。
第二种意见认为,物资贸易中心不应担责,并办理了注销登记。2000年,银行,其法人主体资格实际消亡。催收未果后物资贸易中心还款付息、如果其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刘某于2007年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不能行使民事权利,那么它所有的民事行为均为无效,虽然经营部已经申请注销【案情】某物资贸易中心下属的经营部三次向银行借款共12万元,其与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权移确认书属无效民事行为,以此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权利均无效。故刘某因无效取得的民事权利就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实际未予清理时,清算主体应承担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3、现在经营部巳注销,并两次在报上刊登公告向经营部催收债权。后该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刘某,到期后未偿还。经营部于1996年在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倒闭或关闭的性质有本质区别、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部三家签订一份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由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接管该债权。至此,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消亡,消算主体的清算责任解除;而后者则是主体资格仍在但只是不能继续经营而己,但物资贸易中心如不能提供已经实际清算完毕的事实证据,向物资贸易中心催收债权。【分歧】被注销法人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则物资贸易中心应该担责,其诉请也就不能获得支持,清算主体如果承诺企业已清算完毕。2:注销企业登记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歇业,资产管理公司依此取得债权的行为也应属无效,资产管理公司依无效民事行为取得债权再转让给刘某更属无效民事行为。【管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补充理由如下,应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经营部已于1996年就申请工商部门注销,其法人主体资格实际消亡,从注销时起民事主体资格随之消灭,不能行使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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