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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生父母去世,继母虐待并遗弃我,拿走属

ask****228 河南-驻马店 刑事自诉咨询 2021.03.14 08:00:50 308人阅读

我亲生父母去世,继母虐待并遗弃我,拿走属于我的财产,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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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172611条

你好,据您所述建议起诉,可以委托律师协助,望采纳!

2021-03-14 10:34: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甚至虐待子女的,应当依情节不同给予不同的处罚。(i)父母只是一般的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必要时可以到去和父母打官司。
(2)父母遗弃、虐待未成年子女,但情节不是很恶劣,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父母进行处罚。但公安机关不能主动介入。必须是受虐待的未成年子女提出请求。
(3)父母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如未成年人因为被父母遗弃而自杀,父母多次遗弃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并屡教不改的构成虐待罪。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应注意的是,虐待罪必须是未成年子女告发父母时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不能主动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如果父母虐待子女导致未成年子女重伤或者死亡的,其刑事责任将会加重。

您好,鼎麒律师为您解答,被继承人有权利自行决定遗产留给谁继承,如子女不赡养父母,可以起诉要求赡养,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方面,你的养父母通过民政部门将你收养,完全符合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另外,《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收养而消除,双方之间已不再是父母子女关系。
另一方面,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但因为你和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已因收养而消除,故不再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你对生父母已没有赡养义务。
你可以不赡养你生父母不是因为他们对你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而是因为你已和养父母因收养而建立了新的父母子女关系,而这种父母子女关系受法律保护,并要求子女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也即,你对养父母的赡养是一项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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