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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工伤保险终止的问题

林* 广东-梅州 工伤纠纷咨询 2017.02.23 12:15:14 255人阅读

请问一下社保关系终止后, 工伤保险终止的话, 那么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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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首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参保单位为职工尽缴费义务。只要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既然单位为职工尽了缴费义务,工伤职工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不过伤残等级鉴定需要时间,在等待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应以工伤事故事实发生时间为谁,不应以鉴定结论作出时间为准。工伤事故事实发生前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享受伤残待遇。在伤残鉴定结论作出后,该人员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由三部分组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第一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二、三项由用人单位承担,前提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伤事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结算工伤待遇是很正常的事情。尤其在高流动性就业的今天,企业职工流动频繁,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终止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工伤职工从事故伤害发生到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经过工伤认定(60日内)、劳动能力鉴定(60日内),至少需要几个月,甚至需要更长时间。在此期间双方可能解除劳动关系。当然,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本人是可以解除或同意解除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本身与之前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并没有因果联系。
再次,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角度去考虑,工伤保险是以维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弱势群体为出发点的,保障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伤害时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本案中,工伤职工8级伤残已成事实,如因解除劳动关系在前,伤残鉴定在后而不能得到经济补偿,显然不尽情理,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

2017-02-23 12:25: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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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已经参保缴费。《工伤保险条例》虽然对此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这一做法已得到实践的认可,也为工伤保险理论所支持。并非每一个法律行为都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缺乏法律依据的法律行为尤其是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在社会保险领域仍有适用的余地,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保险法律规则尚不健全、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的阶段,应当得到适用。
但即便如此,根据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履行缴费义务这一判断,不能进行工伤保险终止,也无法支持本例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工伤保险待遇应否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是以工伤事故发生前是否已经参保缴费为前提的,与之后是否继续参保缴费并无实质关联。

2017-02-23 12:21: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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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该职工在鉴定伤残时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社保关系,那么工伤保险终止。在工伤职工做伤残鉴定后,应在做鉴定的次月开始享受伤残待遇。该职工6月份做伤残鉴定,为8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8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此时单位已停止缴费,终止参保,应视为未参保。因为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并要求强制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是一种预缴费的险种。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虽然本人不缴费而由用人单位缴纳,但必须要有缴费。《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仍可以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该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2017-02-23 12:17:1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由于订立保险合同时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定或合同规定的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这种变更行为可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条款变更等3种。一般而言,保险合同的变更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其生效的条件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变更书面申请,保险人同意后签发批单或批注。少数属单方民事行为,如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只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即可,而不必得到保险人同意。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而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两大类。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从法律规定看,保险人得以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  《保险法》在第16条、27条、35条、36条、53条和58条中分别规定了保险人在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保;  
(3)投保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4)投保方未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责任;  
(5)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6)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并超过年龄限制;  
(7)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未能复效等。  除通过法律规定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解除合同的约定,保险人也可以据此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一经解除,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但合同解除不影响原合同中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消灭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行为。保险合同一旦终止,就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原合同中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和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力不受影响。  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2种情况:  
(1)自然终止。即保险合同因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情况。  
(2)义务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全部责任,导致合同终止。这里的全部责任,是指发生了保险人应当按约定的保额全部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ttttt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由于订立保险合同时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定或合同规定的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这种变更行为可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条款变更等3种。一般而言,保险合同的变更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其生效的条件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变更书面申请,保险人同意后签发批单或批注。少数属单方民事行为,如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只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即可,而不必得到保险人同意。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而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两大类。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从法律规定看,保险人得以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  《保险法》在第16条、27条、35条、36条、53条和58条中分别规定了保险人在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保;  
(3)投保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4)投保方未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责任;  
(5)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6)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并超过年龄限制;  
(7)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未能复效等。  除通过法律规定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解除合同的约定,保险人也可以据此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一经解除,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但合同解除不影响原合同中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消灭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行为。保险合同一旦终止,就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原合同中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和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力不受影响。  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2种情况:  (1)自然终止。即保险合同因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情况。  (2)义务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全部责任,导致合同终止。这里的全部责任,是指发生了保险人应当按约定的保额全部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

职工在失业后想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失业保险条例中的三项规定:
1、要想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需要在失业前的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
2、失业人员并不是因为本人意愿造成失业的,通常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者,或合同到期后单位不愿意续签,或单位倒闭、破产等情况才可以领取失业金,所以如果是自己想要休息一段时间,主动提出离职的,那么用户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3、失业人员失业后要有求职意愿。需要到当地的人力资源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失业人员是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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