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首先职工有休带薪年假的权利。根据2008年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歧视女职工。第十三条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应当视同出勤,其假期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第十六条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三)每天给予其2次哺乳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相应扣减其工作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由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保,社保费用由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鉴于您所述的情况,因此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建议与用人单位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如果遇到国庆和中秋同一天的特殊情况,大家都很关注在这天的加班费问题。那么这种情况下中秋国庆加班费怎么算?国庆和中秋同一天加班怎么算?下面律图小编为您简单介绍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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