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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媳妇马上要生产了,请问一下,陕西孕妇晚育产假规定是怎么样的啊,现在还有晚育假吗?

廖** 内蒙古-巴彦淖尔盟 工资福利咨询 2016.12.05 10:17:23 382人阅读

大家好,我媳妇马上要生产了,请问一下,陕西孕妇晚育产假规定是怎么样的啊,现在还有晚育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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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出台了最新《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那么陕西孕妇晚育产假规定到底是怎么样的呢,请看下面的一些内容:婚假最多13天产假最多183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10天假期,可以休13天婚假,产假在原有法定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了60天,参加孕前检查的,还可再增加10天产假。  照此计算,参加了孕检的女职工如果其顺产一孩,可休产假天数为98天+70天共计168天产假,如果为剖宫产一孩,则再增加15天,一共可休183天产假。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想要三孩得满足这些条件  修改二稿明确,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而如果夫妻想要三孩,得满足相应条件: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有关节育措施方面,修改二稿规定,育龄夫妻可自主选择避孕措施,不再有“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这样的表述。  参加婚检可多休10天婚假  有关婚产假和哺乳期方面,修改二稿做出较大调整。  据悉,国内有多个省区市取消了原晚婚晚育假,而我省将原条例中的20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检和孕检的假期,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生育缺陷率。  修改二稿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夫妻可以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目前,国家的法定婚假是3天,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参加婚检了,可以休到13天。  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70天产假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由原条例的十天增加至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还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对女职工来说,共增加70天。  目前,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照修改二稿规定,如女职工参加了孕前检查,且生育时为剖宫产,单胎可以享受98+15+70共计183天产假,如生育多胞胎,还可继续累加。

2016-12-05 10:22:23 回复
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109条

陕西孕妇晚育产假规定可参考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016-12-05 10:18:23 回复

区)人民政府规定。”《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分娩后。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宁波对于晚育的假期没有特别规定,所以还是90天。《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对于陕西省产假多少天,晚育多少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陕西省产假98天。
根据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1)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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