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做法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金、拘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虚构、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胁迫、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判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限定的做法之一的单位,能够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职责人员予以罚金、拘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r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r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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